115年度救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譚展雄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旁邊工地)
相 對 人 吉祥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115年度勞專調字第129號),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經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此觀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即明。
二、
聲請人以其與
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
等情,
業據其提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等件為釋明,且其訴尚非顯無理由,故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孫浩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