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救字第193號
聲 請 人 張台鳳
相 對 人 新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
上列
當事人間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與
相對人間債務人
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4781號),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之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經聲請人提出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聲請人現並無財產(見本院卷第17頁),且聲請人現為低收入戶,有低收入戶證明書在卷
可參(見本院卷第29頁),
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其提起之
債務人異議之訴,就聲明第2項請求
損害賠償部分,
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故認其聲請與
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周仕弘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