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救字第34號
聲 請 人 程玉君
相 對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債權不存在事件(115年度訴字第839號),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固有明文。
惟經分會准許
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
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
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
相對人間請求
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
等情,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
暨專用
委任狀存卷可查。且
觀諸聲請人起訴之內容,
尚非顯無理由,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即應准予訴訟救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志洋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