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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救字第 39 號民事裁定
115年度救字第39號 聲 請 人 曾芸琇 相 對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因確認 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115年度原訴字第24號),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 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 ,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於本院115年度原訴字第24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已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 委任狀、台北分會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 以為釋明,其訴訟依形式觀之,難遽認顯無理由,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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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