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救字第46號
聲 請 人 劉哲穎
相 對 人 萬康世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資遣費等事件(本院115年度勞專調字第63號),
聲請人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又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
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經核
本件聲請人主張與
相對人萬康世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其無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法扶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
等情,
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專用
委任狀等資料以為釋明,
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核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淑美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