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王自群
相 對 人 連億裝訂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5年度
勞訴字第15號),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勞工或其遺屬因
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因
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
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
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屬於因
職業災害所提之民事訴訟。另依形式觀之,尚難
遽認聲請人之訴為顯無理由。依
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