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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救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救字第8號
聲  請  人  陳映潔  
代  理  人  楊朝淵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柯育宏  
            日和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湘豪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115年度勞訴字第18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當事人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此觀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即明。
二、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士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聲請訴訟救助,業據其提出覆議審查表為證,且其訴顯無理由,故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葉愷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