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救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謝諒獲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吳祚大、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優先受償權存在等事件(115年度訴字第2512號),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
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
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民事
裁判參照)。
二、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至少20年無收入、無財產、生活困難,財產不足繳納裁判費,
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以前開事由聲請訴訟救助,
惟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祚大、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優先受償權存在等事件(115年度訴字第2512號)業經本院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顯無勝訴之望,
揆諸前開說明,其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