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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智全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智全字第1號
聲  請  人  晶紘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文彰  


相  對  人  首美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如宇  
代  理  人  吳俊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理 由
一、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管轄,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之4準用第533條、第524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就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同一事實所提起之本案(即本院115年度智字第2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業經本院裁定移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依前揭規定,本件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之聲請,自應併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顯有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