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智全字第1號
聲 請 人 晶紘能源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首美綠能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之聲請,由
本案管轄法院管轄,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538條之4
準用第533條、第524條第1項、第2項所明定。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
經查,本件
聲請人就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同一事實所提起之本案(即本院115年度智字第2號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業經本院裁定移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依
前揭規定,本件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之聲請,自應併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顯有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郭思妤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