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法字第70號
聲 請 人 黃宗宏
上列
聲請人聲請變更
相對人財團法人台鳳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一、財團法人台鳳股份有限公司職工福利委員會捐助章程第7條、第10條、第11條、第21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理 由
一、
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
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
主管機關、檢察官或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伊為相對人董事,相對人捐助章程業經民國114年12月29日第11屆第1次委員會決議修訂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爰依民法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
經查,相對人捐助章程於114年12月29日經相對人第11屆第1次委員會決議通過修正第7條、第10條、第11條、第21條,條文如附件對照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並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115年2月2日北市勞資字第1156003246號函許可變更等節,
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
前揭函文、相對人第11屆第1次委員會會議事錄、原捐助章程、修正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而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
上開條文,
核屬與財團組織或重要之管理方法有關,或為維持財團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必要,且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亦無抵觸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