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6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代 理 人 林純瀅
相 對 人
代 理 人 丁駿華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喬湘秦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林曉青
一、
聲請人張瀕水 自民國115年1月29日下午4時起開始
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積欠無
擔保債務達新臺幣(下同)297萬136元,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曾向本院對
相對人聲請債務前置調解,
惟調解不成立,
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二、
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一)聲請人於民國113年4月30日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前置調解,經本院113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237號調解不成立,聲請人遂聲請進入更生程序。故本件應以債務人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之聲請。
(二)聲請人收入狀況:
1、聲請人自陳目前任職於肥滋滋小吃店,每月薪資2萬8000元,均以現金方式受領薪資等節,
業據其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肥滋滋小吃店薪資明細、111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等件為證(見消債調卷第17頁、本院卷一第267至269、385至390頁),並有健保WebIR保險對象投保資料查詢、勞保就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所得查詢結果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二第39至56、107、111頁),可認聲請人目前每月薪資收入為2萬8000元。
2、聲請人自111年4月30日起
迄今,除於111年6月17日至111年6月21日間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共1222元及111年7月28日領有勞工保險家屬死亡給付5萬331元外,並未領取其他津貼、補助
等情,有本院職權查詢「各類補貼查詢系統」查詢結果、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3年11月20日來函、臺北市政府民政局113年11月20日來函、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13年11月21日來函、臺北市就業服務處113年11月21日來函、臺北市中山區公所113年11月21日來函、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113年11月22日來函、臺北市信義區公所113年11月22日來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3年11月27日來函附卷
可參(見本院卷二第33、157至161、167至177、205至207頁)。而
上開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及勞工保險家屬死亡給付部分,因無經常性,
核屬一次性給付,故不予列計為聲請人固定收入。
3、聲請人雖自陳
第三人即其子女陳重光及陳鈴
臻不定期會援助聲請人2000元至3000元不等,以作為支應聲請人日常開銷之用,業經聲請人提出陳重光及陳鈴臻簽立之證明書為證,並有陳重光及陳鈴臻113年12月2日來函
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327至329頁、本院卷二第209至211頁)。惟此部分亦
非經常性給付,故不予列計。
4、從而,聲請人每月收入應為2萬8000元。
(三)聲請人主張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計算其生活必要支出等語(見本院卷二第301頁)。查聲請人現居住於臺北市信義區,業據其提出房屋
租賃契約、
戶籍謄本等件為證(見本院卷一第331至345頁)。
參酌衛生福利部公告之114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2萬379元之1.2倍即2萬4455元(計算式:2萬379元×1.2=2萬4455元)。
(四)聲請人財產狀況:
1、聲請人主張其名下除附表一所示財產外,別無其他財產等節,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新北市樹林地政事務所113年8月13日來函
暨附件新北市○○區○○段○○○段00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異動索引、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8月13日來函、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113年8月14日來函暨附件新北市○○區○地○○段○○○○○段000○00地號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異動索引、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113年4月8日來函暨附件集中保管標的資料、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財產結果(下稱查詢財產結果)、凱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2月13日來函、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13年12月23日來函在卷
可考(見消債調卷第15頁、本院卷一第121至147、199至203、383、391至396頁、本院卷二第3至13、105至106、109至110、253至257、265至266頁)。
2、依前開查詢財產結果,聲請人雖有投資瀚云
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瀚云公司)。然經本院函命瀚云公司及聲請人說明是否確實有投資情形,其均覆以聲請人並無投資瀚云公司之情,此有瀚云公司114年3月3日來函、聲請人114年3月5日民事
陳報狀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291、305頁)。
3、另本院職權調閱聲請人之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所示,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即111年4月30日)起迄今,雖有如附表二所示多次入出境紀錄(見本院卷二第35頁),惟聲請人主張此係受女兒陳鈴臻全額資助旅費出國旅遊及前往上海協助陳鈴臻處理事務,
期間費用均由陳鈴臻負擔,並提出陳鈴臻簽立之證明書為證(見本院卷二第305至307、369頁),應屬可採。
(五)聲請人之債務:
1、
聲請人積欠全體債權人之無擔保債務總額合計為388萬4904元,有附表三所示證物
可證。
2、相對人林曉青部分,雖未經其
陳報債權到院。然聲請人主張其曾以名下不動產為擔保向林曉青借款,該不動產已於106年間經裕融公司聲請
強制執行拍定在案,並就
拍定金額分配受償後,林曉青仍餘99萬2927元未獲清償,業據聲請人提出107年2月7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字第36981號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為證(見本院卷二第329至337頁)。是聲請人主張尚積欠林曉青99萬2927元,
堪信為真。
(六)從而,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2萬8000元扣除上開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後,尚餘3545元可供支配(計算式:2萬8000元-2萬4455元=3545元)。倘以聲請人每月所餘3545元清償債務,尚須約91年始得清償完畢(計算式:388萬4904元÷3545元÷12月≒91年)。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財產、信用、勞力及生活費用支出等狀況,
堪認聲請人人客觀上經濟狀況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
四、綜上,聲請人係一般消費者,其對已屆清償期之債務有不能清償之虞,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
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為本件更生之聲請,
即屬有據。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本裁定已於115年1月29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附表一:(金額部分幣別均為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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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凱基人壽康寧終身醫療保險 (保單號碼:00000000) | |
| | 凱基人壽康寧終身防癌保險 (保單號碼:00000000) | |
| | 凱基人壽永福終身壽險 (保單號碼:00000000) | |
| | 富邦人壽金滿利終身保險 (保單號碼: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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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北市○○區○地○○段○○○○○段000○00地號土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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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附表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