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消債清字第72號
聲 請 人
相 對 人
代 理 人 呂亮毅
陳冠翰
相 對 人
代 理 人 劉彥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郭偉成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丁駿華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代 理 人 楊絮如
一、債務人周翊涵(原名周正年)自民國115年6月17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因積欠債務新臺幣(下同)480萬912元無力清償,雖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
惟調解不成立,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爰聲請清算等語。
二、
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
之虞,於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清算,法院開始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80條前段、第1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經查:
(一)聲請人前於民國114年1月7日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前置調解,經本院以114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20號調解不成立,聲請人當庭聲請清算,故本件應以聲請人調解之聲請,視為清算之聲請。
(二)聲請人現無業,且無事證顯示聲請人於5年內有從事營業活動,應認聲請人屬於消費者無誤。
(三)聲請人之收入:
1、聲請人主張其現無業,每月領有國民年金新臺幣(下同)514元、老人生活津貼8329元、租金補貼4800元、健保補助277元、重陽禮金125元,此外別無其他收入。
2、
上開情節,有聲請人
切結書、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新北市政府就業服務處、新北市政府民政局、新北市中和區公所、新北市社會局函文
可參(見消債補卷一第159、161、167、169、175頁、消債補卷二第63頁)。復有本院職權查詢健保WebIR投保紀錄、勞保就保職保投保紀錄、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所得查詢結果
可稽(見消債補卷一第101-115、117-146、149、197頁)。
3、從而,聲請人每月收入為1萬4045元(計算式:514元+8329元+4800元+277元+125元=1萬4045元)。
(四)聲請人之支出:聲請人主張其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
依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計算。查聲請人居住於新北市,有戶籍謄本可參(見消債補卷二第201頁),則聲請人每月支出以115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2萬1300元計之。(五)聲請人之財產:聲請人名下有臺灣土地銀行存款、郵局存款、保單12張等財產如附表一所示,共計205萬4469元,此有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存摺交易明細可參(見消債調卷第15、69-83頁)。並有本院職權查詢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函詢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可稽(見消債補卷一第147、251-253頁、消債補卷二第245-247、269-271頁)。
(六)聲請人之債務:據聲請人及相對人之陳報,聲請人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如附表二所示,共計1084萬9518元。 (七)
據上可知,聲請人固定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已無餘額,扣除財產價值205萬4469元後,其積欠之債務金額仍高達879萬5049元。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財產、信用、勞力及生活費用支出等狀況,堪認其客觀上經濟狀況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三、
綜上,聲請人係一般消費者,其對已屆清償期之債務有不能清償之虞,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或許可和解或宣告破產,復查無聲請人有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82條第2項所定駁回清算聲請之事由存在。聲請人為本件清算之聲請,核屬有據。依首揭規定,應予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清算程序。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本裁定已於115年6月17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附表一:
| | | |
| | | |
| | | |
| 富邦人壽保單(保單號碼:Z000000000-00) | | |
| 新光人壽防癌終身壽險保單(保單號碼:AGC0000000) | | |
| 新光人壽防癌終身壽險保單(保單號碼:AGA0000000) | | |
| 新光人壽防癌終身壽險保單(保單號碼:AG00000000) | | |
| 新光人壽吉利終身壽險保單(保單號碼:AW00000000) | | |
| 新光人壽長樂終身壽險保單(保單號碼:A5A0000000) | | |
| 新光人壽防癌終身壽險保單(保單號碼:AGH0000000) | | |
| 新光人壽防癌終身壽險保單(保單號碼:AGJ0000000) | | |
| 新光人壽長樂終身壽險保單(保單號碼:A5A0000000) | | |
| 新光人壽年年如意終身壽險保單(保單號碼:ATD0000000) | | |
| 新光人壽防癌終身壽險保單(保單號碼:AGB0000000) | | |
| 新光人壽防癌終身壽險保單(保單號碼:AGJ0000000) | | |
| | | |
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