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消債聲字第99號
聲 請 人
上列
當事人因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事件
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伊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理債務,經本院以11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1號裁定免責確定,
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
聲請人所主張之
上開事實,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11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1號消債職權免責事件等卷宗查明屬實,
堪信為真實。
是以,
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並據此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