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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消債聲字第 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聲字第9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美珍  
代  理  人  胡賓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王美珍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理債務,經本院以11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1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1號消債職權免責事件等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以,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並據此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姿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