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監宣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潘維真
上列
聲請人對
相對人潘維善聲請許可
監護人行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
按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台幣1,500元。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補繳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500元。
二、所欲處分之土地、建物相關都市更新資料。
四、提出陳報本院114年度監宣字第722號受監護人潘維善之財產清冊
准予備查函。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