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破字第5號
聲 請 人 張昆傑即川泰辣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之
清算人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之日起10日內,
補繳聲請費新臺幣750元,並
補正附表所示事項,
逾期不
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
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
非訟事件,應依
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聲請費,並以構成
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次按
債權人聲請宣告
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
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債務人聲請宣告
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
債權人、債務人清冊,
破產法第61條、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又
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
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
經查,
本件聲請人未繳納
裁判費,依其民事聲請宣告
破產狀所附114年度資產負債表
所載,
相對人現有之資產總額為2,824元,應徵裁判費75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
補繳,及
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
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附表:
一、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二、據所提出之相對人114年度資產負債表所示,相對人現有銀行存款,請提出存摺影本(包含封面及內頁)。
三、
聲請人雖已經提出債權人清冊,惟應補正債權發生時間、有無利息之約定、目前清償之進度、情形、尚未清償金額等詳為記載,並請附證明文件(例如債權證明文件、契約書及票據等影本)。四、
請說明聲請人有無積欠員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未滿6個月部分之工資」、「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退休金」、「未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如有,應說明個別員工姓名、金額若干(經勞動部或其他政府機關墊償者亦應列入其中並加以備註)?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為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