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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簡上字第 22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簡上字第228號
上  訴  人  蕭裕恒  
訴訟代理人  楊山池律師
複代理人    李行一律師
上  訴  人  DANIELLE ALEXANDRA CRANE

被上訴人    宏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美玲  
訴訟代理人  潘維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對上訴人DANIELLE ALEXANDRA CRANE之訴訟文書應予公示送達。
  理 由
按上訴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4 項之規定至明。本件上訴人DANIELLE ALEXANDRA CRANE變更其送達之處所,不向本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偉
         
                  法 官 何佳蓉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昱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