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簡上字第228號
上 訴 人 蕭裕恒
複代理人 李行一律師
上 訴 人 DANIELLE ALEXANDRA CRANE
本院對
上訴人DANIELLE ALEXANDRA CRANE之訴訟文書應予
公示送達。
理 由
按上訴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
受訴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
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4 項之規定至明。
本件上訴人DANIELLE ALEXANDRA CRANE變更其送達之處所,不向本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
爰依
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偉
法 官 何佳蓉
法 官 賴淑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