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字第142號
相 對 人 圓方創新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聲請特別清算事件,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
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次
按,清算之實行發生顯著之障礙時,法院依
債權人、清算人或股東之聲請,得命令公司開始特別清算,公司法第335條第1項前段亦有規定。蘇明仁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具狀表明係以
債權人、清算人或股東地位聲請開始特別清算。如以清算人地位聲請,查圓方創新股份有限
公司清算人共有三名,已推選代表為莊世金,有本院114年度抗字第555號裁定
可稽,蘇明仁應同時補正清算人代表之授權,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修平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