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陳家妘
相 對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
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
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
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
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相對人聲請對
聲請人財產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212596號執行事件(下稱
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因聲請人已依法由請更生,為此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准予停止系爭執行事件至更生裁定確定等語。
三、聲請人未釋明已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之規定對相對人提起再審或
異議之訴,或有其他
核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之法定事由存在,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