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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聲字第 15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陳家妘  

相  對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上列當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聲請對聲請人財產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212596號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因聲請人已依法由請更生,為此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准予停止系爭執行事件至更生裁定確定等語。
三、聲請人未釋明已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之規定對相對人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有其他核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之法定事由存在,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志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斐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