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字第16號
聲 請 人 點實整合媒體行銷有限公司
蕭凱元律師
相 對 人 莊文怡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欠款再審之訴事件(本院115年度再易字第1號),
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伊與
相對人間請求清償欠款事件(案列: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249號,下稱原
確定判決),已提起再審之訴(案列:本院115年度再易字第1號,下稱
系爭再審事件)。倘依原確定判決逕予執行,勢難
回復原狀。因此伊願供
擔保,請求准許於系爭再審事件終結前,裁定停止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30441號
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等語。
二、
按提起再審之訴,法院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固為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明定。
惟再審之訴經駁回而終結者,即無從依
上開規定准許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查
聲請人所提系爭再審事件,業經本院判決駁回。依上開說明,
本件聲請裁定停止執行,
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承翰
法 官 許筑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