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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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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聲字第 1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4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吳肅慶  
相  對  人  英富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宏  
上列當事人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執字第220390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受理,本件債權具有重大爭議,若繼續執行將造成不可回復之損害,請法院裁定停止執行程序等語。
二、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強制執行程序一經開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不停止執行,資以維護強制執行程序之安定,並使債權人之債權早日實現。
三、經查,聲請人前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提起確認借款契約無效等訴訟,經該院裁定將本案訴訟移送本院,而本院以114年度重訴字第1317號(下稱本案訴訟)受理後,已於民國115年3月9日以聲請人未補繳裁判費為由,而裁定駁回其訴確定等情,經本院調取本案訴訟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所提本案訴訟既經駁回確定,復未舉出有何得停止執行之法定事由,從而,聲請人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自有理,應予駁回。
四、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5年4月13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旻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