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字第175號
聲 請 人 吳肅慶
相 對 人 英富開發有限公司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對
聲請人為
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執字第220390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受理,
惟本件債權具有重大爭議,若繼續執行將造成不可回復之損害,請法院裁定停止執行程序等語。
二、
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不
停止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準此,強制執行程序一經開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不停止執行,資以維護強制執行程序之安定,並使
債權人之債權早日實現。
三、
經查,聲請人前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提起確認借款契約無效等訴訟,經該
院裁定將本案訴訟移送本院,而本院以114年度重訴字第1317號(下稱本案訴訟)受理後,已於民國115年3月9日以聲請人未補繳
裁判費為由,而裁定駁回其訴確定
等情,經本院調取本案訴訟卷宗核閱無誤。聲請人所提本案訴訟既經駁回確定,復未舉出有何得停止執行之法定事由,從而,聲請人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自
非有理,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5年4月13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旻靜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