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字第240號
聲 請 人 王心如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瑞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本院114年度
勞訴字第320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交付
聲請人本院一一四年度勞訴字第三二0號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於民國一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一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言詞辯論期日之
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
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
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第3項、第4項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欲保留言詞辯論之完整性,以做為準備
上訴後續辯論之用,
爰依法聲請交付各該言詞辯論期日之
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為
上開事件之當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
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依
前揭說明,其聲請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另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諭知聲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呂俐雯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