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吳雪芝
周振富
上列
聲請人聲請裁定房屋稅之房屋使用範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
補正本件聲請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
按聲請書狀,應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
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3款及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雖具狀聲請裁定房屋稅之房屋使用範圍,然其於聲請書狀內並未陳明本件聲請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是依
首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顯未具備法定程式。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收受本裁定後2日內
補正聲請之依據,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其鷹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