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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系統更新將於9/19-9/20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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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聲字第 2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聲請裁定房屋稅之房屋使用範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吳雪芝  

            周振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房屋稅之房屋使用範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正本件聲請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書狀,應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3款及第3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雖具狀聲請裁定房屋稅之房屋使用範圍,然其於聲請書狀內並未陳明本件聲請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是依首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顯未具備法定程式。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收受本裁定後2日內補正聲請之依據,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劉其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