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運豐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雙全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紅樹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115年度簡上字第118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
按聲請
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承辦法官
迴避,
揆諸上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然未據聲請人繳納。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姜悌文
法 官 林靖庭
法 官 黃靖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