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侯向謙
上列
聲請人聲請為
相對人蕭國豐即蕭朝文之
繼承人
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
裁判費,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
本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哲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