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7-6/28每日上午6時至中午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聲再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聲再字第2號
再審原告    許晉端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3日本院114年度北小字第437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代理人蔡麗芬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理 由
一、再審之訴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再審原告由其代理人蔡麗芬具狀對本院114年度北小字第437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見其提出委任狀。命再審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代理人蔡麗芬之委任狀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劉其鷹
                法 官  檀林詩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