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再字第2號
再審原告 許晉端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
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3日本院114年度北小字第4373號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再審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
代理人蔡麗芬之
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再審之訴。
理 由
一、
按再審之訴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規定即明。二、查
本件再審原告由其代理人蔡麗芬具狀對本院114年度北小字第437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見其提出委任狀。
爰命再審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代理人蔡麗芬之委任狀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訴。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劉其鷹
法 官 檀林詩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