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聲再字第2號
再審原告 許晉端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
被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114年度北小字第4373號
確定判決」之記載,應更正為「114年度北保險小字第22號確定判決」。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239條之規定,於裁定
準用之。
二、查本院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華民國115年1月13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 林瑋桓
法官 劉其鷹
法官 檀林詩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