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46號
原 告 簡淑芬
被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玖萬零玖佰玖拾參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壹
理 由
一、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第三人
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第三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第三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
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102年度
二、本件原告提起
第三人異議之訴,主張執行
債務人簡廉正在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之保險契約(保單號碼:G0000000,下稱
系爭保單)由其繳納保費,請求確認系爭保單所生解約金
非簡廉正之責任財產,並請求
被告返還
上開解約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保單解約金數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9萬099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顧仁彧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