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196號
原 告 川硯營造有限公司(原名:頂坤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聲請對
被告唐維怡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0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2,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2,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姜悌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