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208號
原 告 大禾國際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黃眇蜻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本件原告請求之本金金額加計起訴前之利息合計新臺幣(下同)71萬4366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6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