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215號
原 告 禮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助順將軍廟
兼上 一 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90萬7275元(計算式:1060萬4850元+530萬2425元=1590萬72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萬5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