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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補字第 2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33號
原 告 福和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東瀛
訴訟代理人
劉上銘
律師
陳庭芳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
交通部公路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
費。查
本件
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