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258號
原 告 曾逸筠
被 告 富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曾子軒
共 同
陸德瑞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移轉股份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股份之每股淨值為新台幣1,328.79元,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265,75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嘉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