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269號
原 告 順寶耀工程有限公司
林詠嵐律師
魏士軒律師
謝和軒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上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28,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