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288號
原 告 賴柏村
被 告 焦軒華
呂柏宏
馮世文
盧繼剛
董澤平
張璨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聲明請求
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349,708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則
訴訟標的價額為2,349,7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995元。茲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庭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