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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補字第 2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9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吳敏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8,331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922元
,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0,4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64萬6,367元)
1
利息
47萬4,598元
114年7月15日
114年8月27日
(44/365)
4.33%
2,477.27元
2
違約金
47萬4,598元
114年8月16日
114年8月27日
(12/365)
0.433%
67.56元
3
利息
2萬2,216元
114年6月24日
114年8月27日
(65/365)
4.33%
171.31元
4
違約金
2萬2,216元
114年6月25日
114年8月27日
(64/365)
0.433%
16.87元
5
利息
39萬8,895元
114年5月31日
114年8月27日
(89/365)
4.33%
4,211.57元
6
違約金
39萬8,895元
114年7月1日
114年8月27日
(58/365)
0.433%
274.46元
7
利息
13萬7,556元
114年7月13日
114年8月27日
(46/365)
4.33%
750.64元
8
違約金
13萬7,556元
114年8月14日
114年8月27日
(14/365)
0.433%
22.85元
9
利息
61萬3,102元
114年7月8日
114年8月27日
(51/365)
4.33%
3,709.35元
10
違約金
61萬3,102元
114年7月23日
114年8月27日
(36/365)
0.433%
261.84元
小計
1萬1,963.72元
合計
165萬8,33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