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300號
原 告 沛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達飛通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原告聲明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美金18,84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查原告請求給付之美金18,840元按民國115年1月15日起訴時之臺灣銀行牌告美金賣出現金匯率31.845折算新臺幣為599,96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99,9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