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312號
原 告 陳晏青
被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許慧雯
上列
當事人間撤銷代償給付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請求撤銷代償給付契約之代償債務額於民國115年1月15日起訴時為新臺幣(下同)270,364元,有
被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陳報狀及所附
債權額計算書在卷
可稽,核定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70,36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謝宜伶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