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313號
原 告 遊戲怪獸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希娜科技藝術股份有限公司
兼
被 告 劉哲魁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
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
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
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
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
核屬上開條文
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
參照)。查原告
訴之聲明為:㈠
被告希娜科技藝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希娜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50萬元,及自民事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希娜公司應給付原告731萬5,712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目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被告吳以尋、劉哲魁應
連帶給付原告731萬5,712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目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㈣上開第二項及第三項所命之給付,如其中一項履行給付,另項給付即於其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是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50萬元,而訴之聲明第二、三項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依
前揭說明,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即731萬5,712元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準此,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1,081萬5,712元(計算式:3,500,000+7,315,712=10,815,71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5,7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育琳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