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361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麥燦文、慕少萍、麥峻愷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689,092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
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訴之聲明第1項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449,773元(即本金35,781,486元加計自民國113年5月25日起至起訴前1日115年1月26日止之利息及自113年6月25日起之9期
違約金,計算式詳如附表一所示);訴之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7,132,441元(即本金34,801,693元加計自113年5月25日起至起訴前1日115年1月26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計算式詳如附表二所示);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麥燦文給付墊付費用之訴訟標的金額為254,12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74,836,334元(計算式:37,449,773元+37,132,441元+254,120元=74,836,3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9,0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附表一:
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