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384號
原 告 大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攻衛股份有限公司、楊淙勛即楊春海、李幸勳、楊春鵬、蔡俊傑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22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萬4,5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