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401號
陳鴻昌(即陳順益之繼承人)
被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1,836元(含加計至起訴前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3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