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412號
原 告 大瀚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誠新綠能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誠新綠能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9,575,520元,應繳
裁判費1,985,26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984,766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宣玉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