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422號
原 告 鴻碩精密電工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和碩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除另有標示者外,下同)87,059,255元(即原告請求
被告給付美金2,746,348.75元,以起訴時民國115年1月27日美金與新臺幣匯率為1比31.7換算,為87,059,25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6,6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