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514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張玉娟
王崇安
張徽長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本院對
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75,703元(含加計至支付命令聲請前之利息及
違約金),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4,446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3,9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瑋桓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