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520號
原 告 陳太農建築師事務所即陳太農
上列原告與
被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理賠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39,902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1,465,095元,共計7,704,9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7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