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529號
原 告 屹海風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賴以祥律師
朱克云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1元部分,屬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刊登判決啟事以
回復名譽部分,屬
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
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鄧晴馨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