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541號
原 告 郭騏宏
林宇文律師
被 告 凱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寶紘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雅婷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計算式:250萬元+250萬元=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及
假執行之
聲請,特此裁定。另本件原告已提出
委任狀委任林宇文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請具狀增列當事人欄林宇文律師之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蔡世芳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