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600號
原 告 樂設計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盧秀珍間請求給付工程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1,632元,加計起訴前之利息35,616元,共計1,587,2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10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