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5 年度補字第 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遲延利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61號
原      告  黃福榮  
被      告  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黃福榮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0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黃福榮部分第一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6,1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而本件原告於起訴時自行繳納裁判費4,430元,故原告溢繳裁判費130元(計算式:4,430元-4,100元=330元),茲依職權退還溢繳之裁判費330元。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劉其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