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年度補字第610號
原 告 順晟國際貨物運輸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寰宇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東風航空貨運
承攬有限公司、深圳市天海聯盟物流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貳拾壹萬伍仟零伍拾伍元。 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
,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參萬玖仟壹佰柒拾肆元,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
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第77條之2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不真正連帶債務之數
債務人具有同一目的,而對
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義務,然各債務有其不同發生之原因,
債權人以一訴主張該不同發生原因之
法律關係,而為不真正連帶之聲明,
核屬上開條文
所稱之「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72號裁定意旨
參照)。末按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查原告
訴之聲明請求:㈠被告寰宇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下稱寰宇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20萬8,024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8日至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東風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下稱東風公司)、深圳市天海聯盟物流有限公司(下逕稱天海公司)應給付原告320萬8,024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28日至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如寰宇公司、東風公司、天海公司其中一人為給付時,其餘被告就其給付範圍內,
免除給付責任。核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2項為不真正連帶
法律關係之請求,依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金額最高者定之,而第1、2項聲明請求給付之金額相同,且利息應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2月12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21萬5,055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依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9,1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朱漢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附表:(民國/新臺幣)